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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志願服務法」、「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運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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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有效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及有效管理志願服務人力之運用,考核志
工之值勤、參與教育訓練狀況,做為獎勵或撤銷其資格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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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
(一)考核對象: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志工。
(二)考核項目及內容:如附表
(三)考核方式:
1、每月由各中隊彙集隊內志工服勤簽到、退及受訓研習會簽到
、退相關書面紀錄,交付志工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進行
統計,納入志工年終考核之依據。
2、志工年度考核評選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0 日及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由各中隊幹部及館室人員依考核
表進行評分,年終整合 2 次考核成績送交長官陳核,全年
總平均成績未達 70 分者,撤銷資格。
3、具特殊貢獻事蹟之志工,隨時由志工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
)、各中隊,或本處督導長官列舉具體事實推薦,彙整相關
書證紀錄並納入考評。
4、出勤服勤時數、各項出勤服務狀況,凡出席、遲到、早退、
無故不出勤等皆列入紀錄。
5、志工如於 1 年內有連續半年以上未能服勤,則視為年資中
斷。惟因公受傷、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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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銷資格: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
告,倘未見改善者,得提報具體事實紀錄送幹部會議,並請當事人到
場說明,討論後簽請局長同意,撤銷其資格,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
法及相關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1、不法、不當之行為,至影響本局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2、不服從志工幹部指揮、態度粗暴者。
3、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情事者。
4、連續 1 個月以上無故不到勤,且未辦理請假或暫停職務,經本
局 3 次聯繫未予回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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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方式:
依各項考核結果,志工連續服務滿 1 年以上且服務具績效者,推薦
參與各單位辦理之績優志願服務人員表揚活動,其獎勵標準如下:
(ㄧ)志願服務績效證明:志工服務年資滿 1 年,服務時數達 150小
時以上者,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要得向中隊申請認
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各中隊受理後,經業務
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 7 日內發給志
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時數達 300 小
時以上者,得檢具 1 吋半身照片 2 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
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 2 年,且服
務時數達 600 小時以上,對志願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每年
可申請提報。
(四)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服務時數滿 1500 小時者,頒授志願
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滿 2000 小時者,頒授志願
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滿 2500 小時者,頒授志願
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五)本局年度獎勵辦法:
1、常態性服勤每次至少 3 小時,每個月時數不得低於 9 小
時,年度時數不得低於 108 小時。
2、教育訓練:年度總次數至少出席 1 次。
3、參與隊員大會之次數:需達年度總次數二分之一。
4、幹部參與幹部會議之次數:需達年度總次數二分之一。
5、於年度結束後(每年 11 月底),做成統計表,凡無缺席記
錄且符合上揭條件者,列為表揚之甄選對象。
(1)市長獎:全年服勤時數滿 300 小時以上者,頒發獎狀乙
紙。
(2)局長獎:全年服勤時數滿 200 小時以上者,頒發獎狀乙
紙。
(3)文化耕耘獎:服務滿 20 年,頒發獎座或獎牌乙個。
(4)文化園丁獎:服務滿 10 年,頒發獎座或獎牌乙個。
(5)特殊貢獻獎:對本局或志工隊有特殊貢獻,由各服勤館室
推薦,經幹部會議審核且上簽陳核通過者,頒發獎牌乙面
(同類獎項三年內不予重覆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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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