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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
踴躍採購庇護工場產品或勞務,以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與提高工
作收入,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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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庇護工場,指經本府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
助準則許可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
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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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採購庇護工場產品或勞務,得依本要點參加競賽及評比,並分下
列三組競賽。但本府勞動局不列入評比:
(一) A 組:一級機關。
(二) B 組:區公所。
(三) C 組:二級機關、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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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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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組競賽由本府勞動局依機關平均每員工採購庇護工場產品或勞務金
額進行評比排序, A 組及 C 組最高之前五名為優勝機關, B 組
第一名為優勝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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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平均每員工採購庇護工場產品或勞務金額依機關當年實際採購庇
護工場產品或勞務金額除以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機關員工總人數計算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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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競賽評比之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依附件一提報前一年機關
平均每員工採購庇護工場產品或勞務金額送本府勞動局彙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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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優勝機關之承辦人員及主管依附件二予以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