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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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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私地樹木:指栽植於市有土地以外之喬木及灌木。
(二)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指樹木因斷枝、歪斜、傾倒、枝葉過低
、罹患病蟲害等情事,致有危害公用道路交通、照明或人行等安
全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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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管理機關接獲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之通報時,受理人員應
填具通報紀錄單(如附件),其內容應包含受理時間、通報人姓名、
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及事件狀況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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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管理機關於接獲前點通報時,應即聯繫私地樹木所有權人會同現
勘並做成紀錄。
經現勘認定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者,由該私地樹木所有權人自
行處理或同意由道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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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地樹木所有權人無法取得聯繫或拒絕會同現勘者,得會同當地里長
現勘並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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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者,道路管理機關得逕為必要之處置:
(一)私地樹木所有權人拒絕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有第五點之情事,且經認定該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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