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70017910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本市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校務會議之組成及運作事項,並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校務會議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議決下
    列校務重大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
    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教師參加校務會議之方式,應由校長召集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代
    表,以六比四之比例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後決議之;變更時亦同。
四、校務會議之成員及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及輔導室主任均為成員。
    (二)採全體專任教師方式組成者,全體專任教師均為成員。
    (三)採教師代表方式組成者:教師會理事長或會長為當然代表,其餘
        代表由教師互相推選之。
    (四)家長會代表: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其餘代表由家長會推選之
        。學校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者,應推選特教班家長代表或幼
        兒園家長代表各一名。
    (五)職工代表:由學校職工互相推選之;學校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
        者,代表一名;二十五班以上四十八班以下者,代表二名;四十
        九班以上者,代表三名。
    前項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與家長會代表之人數比例應為六比四,
    且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成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校務會議採教師代表方式組成者,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不得超過學校
    全體編制教職員工之二分之一。
六、代表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因所任職務而擔任校務會議成員者,應隨其所任職務進退;校務會議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喪失其資格,其缺額應視情形,由該職務之
    續任人員或由該團體推選代表遞補: 
    (一)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因重大事故無法出席校務會議,經本人以書面辭職,經校長核定
        者。
七、校務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學期應召開二次,分別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
    臨時會議於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八、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校長之職
    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召開會議之必要時,得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
    署,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情形,連署人數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時,校長應於連署書送
    達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九、校務會議之開會時間,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為原則。
十、定期會議之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之十五日前,公告於學校之公開場所
    或網站,並通知校務會議成員;其會議資料應於開會之三日前,提供
    予校務會議成員。
    臨時會議之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之三日前,公告於學校之公開場所或
    網站。
十一、有關校務重大事項之議案,除校長交議事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
      提出:
      (一)學校相關一級單位提案。
      (二)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並應檢附其會議紀錄。
      (三)校務會議成員經全體成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提案。
      前項提案,於定期會議應在開會之七日前向學校提出。
十二、學校為編擬校務會議之議案,得組成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
      員由校長遴聘之。
十三、校務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十四、校務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十五、校務會議之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已無異議者,由主席宣布決議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尚有異議者,應提付表決,經出席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十六、各校召開校務會議,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參照內政部訂頒之會
      議規範辦理。
十七、開會時因涉相關法令規定見解歧異或適用疑義,致議案未能作成決
      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內函請相關機關解釋,並於下次會議提請
      議決。

十八、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且於會議結束之次日起七
      日內,經校長簽署後公告,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十九、本要點所定期間應扣除例假日。但第十點第二項所定期間,於遇校
      園緊急事件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