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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70136369 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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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額。
二、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
第 3 條
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納稅義務人為自
然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一、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部
    分,不適用之。
二、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助金
    。
三、申請日前半年內,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納稅義務人已全部繳清應納地價稅額者,不得提出前項申請。
第 4 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原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
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繳款書。
二、中低收入戶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領取急難救助金者:主管機關核發之急難救助金證明文件。
四、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主管機關核發之失業給付或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證明文件。
第 5 條
地方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
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地價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個月
    或分二至四期。
二、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就增加之稅額
    得延期二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八期。
三、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至六個
    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第 6 條
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不得再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
第 7 條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額,未如期繳納者,地方
稅務局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
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
執行。
第 8 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之土地,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時,
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地價稅款。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