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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9019659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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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八條
    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桃園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
三、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各組之設立標準依本標準規定。
四、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組長、教保服務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及職員依本標準規定設置 。
    (二)護理人員:每園應置一人。
    (三)廚工:本園或分班招收人數分別在九十人以下者,各置一人;超
        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以專任或
        兼任方式為之 。
五、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但班數達六班
    以上且設有兩歲專班或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者,所置主任亦為專任
    。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