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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訴字第107014932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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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籌備會發起人或重劃會於申請下列事項時,依各款規
定繳納行政規費:
一、核准成立籌備會者:每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
  權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二百元。
二、核定重劃範圍者:每案新臺幣七萬九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
  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四百元。
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每案新臺幣十三萬七千元;重劃範圍內土地所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七百元。
四、評定重劃前後地價者:每案新臺幣五萬二千元。
五、審查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者:每案新臺幣八萬五千元。
六、查核公共設施工程者:每案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七、調處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者:每案新臺幣八萬六千元;地上物所有權人
  為同一人者,以一案計。
第 3 條
依本標準規定繳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
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