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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桃市園民字第 1110032460 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大園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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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設籍於大園區第二十二示
    範公墓所在地之里民土葬費用補助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土葬費用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里民死亡時,已設籍於本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一年以上者
        。
    (二)出生未滿一年之里民死亡時,已完成戶籍登記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土葬費用補助者,以死亡者之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申請
    人。但無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得以實際出資辦理土葬者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里民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死亡里民埋葬於本區第二十
    二示範公墓,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資料。
    (四)足資證明前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
        或實際出資辦理喪葬之原始憑證。
    (五)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前點申請,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申請時,應提出申請人之授
    權書正本,並出示其代理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五、依本要點申請土葬費用補助,每一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九仟五佰
    元,並按申請順序,依序受理補助,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再受理
    補助。
六、本案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或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
    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支應。
七、經審核同意補助者,採轉帳方式入帳。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