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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實典藏,建立特色,以供展覽
研究及促進美術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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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館購藏以二十世紀以來國內外著名美術家之具有創意、歷史性及代
表性的優秀美術真蹟作品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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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美術品指雕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水彩、版
畫、綜合媒材、攝影、設計、工藝、陶藝、裝置藝術、新媒體藝術、
觀念藝術及其他各類創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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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使研究保存趨於完備,除購藏美術家作品外,其他相關手稿、圖像
、創作用具等文物資料,於必要時得納入購藏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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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術品購藏之範圍如下:
(一)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國內外美術教育有特殊貢獻之美術
家作品。
(二)世界藝壇公認或與臺灣美術史互為影響之國際名家作品。
(三)其他具有國際性或特殊藝術價值之珍貴作品。
(四)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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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二點辦理美術品購藏時,以本市前輩藝術家作品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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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館購藏之美術品須經桃園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典藏委員會)審議後,依審議結果辦理採購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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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美術品購藏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據本館典藏需要,提請典藏委員會審議。
(二)請典藏委員會訂定作品參考價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辦理採購事
宜。
(三)美術品經購藏後應辦理登錄及保險,列入財產管理,並發給典藏
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