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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本局安全及衛生防
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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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本
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四名由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
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擔任,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之任務為策劃並處理本局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宜,視需
要召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邀請各科主管及有關人員
列席會議,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局人事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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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成員工作職掌分配如下:
(一)召集人:負責安全、衛生及相關偶發事件之統一指揮及督導。
(二)秘書室主任:
1、依桃園市政府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作業執行相關事宜。
2、注意本局辦公區域設施及設備安全,並定期實施檢查及維護
。
3、負責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4、注意機關環境衛生,並定期實施檢查。
5、備簡易急救醫療器材。
6、發現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會同相關單位採取適當之防疫
、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
7、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
等知能。
8、訂定緊急避難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辦公場所之緊急避難
訓練。
(三)人事室主任:
1、加強相關法令規定之宣導。
2、健康管理訓練及宣導。
3、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
4、辦理受害人員之心理輔導,必要時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
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四)會計室主任: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當事人墊付費用之歸墊、請
領慰問金之核銷等事宜。
(五)政風室主任:
1、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防護措施。
2、危害或恐嚇威脅事故發生時,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並保持
連繫。
3、緊急事件現場之安全維護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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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科(室)對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應採下列措施:
(一)加強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
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
(二)提供執行職務時符合法令規定之必要安全機具設備及器具,並應
定期加強維護及檢查。
(三)依業務需要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連繫,必要時,得建立連線維護
系統。
(四)提供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並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
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必
要時,得依規定請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對執行特殊或危險職務之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
,並實施勤前教育。
(六)經常注意民情輿論,適時疏導民怨。
(七)如知悉本局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虞,或所
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立即通報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
,必要時得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八)建立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及緊急連絡人名冊。
(九)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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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時,應考量執
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
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召集人與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
。
(三)立即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儘速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要
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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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科(室)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後,應採
下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局政風室,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
(三)通報本局人事室,依規定協辦核發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請
假、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詢服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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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費
,於年度預算內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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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務人員安
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