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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照顧本市獨居身心障礙者居住權益以申請本市社
會住宅,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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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桃園市獨居身心障礙者證明
表: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戶籍內僅有其本人一人。
(三)確有一人居住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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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桃園市獨居身心障礙者證明表,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居
住所在地之里長提出申請:
(一)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本(驗畢後歸還)。
(二)身心障礙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正本(驗畢後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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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長受理申請後,應至身心障礙者居住地訪視,並開立桃園市獨居身
心障礙者證明表(如附表)予申請人。倘申請人拒絶訪視或無實際居
住事實者,里長得不開立證明表。
前項訪視得委由里幹事或鄰長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