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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
務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
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所安全
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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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與管理事宜。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辦理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單位主管辦理
,並提本小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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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所秘書兼任,其餘
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登記課課長。
(二)測量課課長。
(三)地價課課長。
(四)行政課課長。
(五)資訊課課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八)總務或其他人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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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出任者,隨其本
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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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依主任指示或視需要由召集人召開,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
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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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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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主任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