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7: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推展校園反毒反詐騙話劇宣導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桃警少字第112001582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校園反毒及反詐騙意識,
    藉由話劇宣導活動,建立學生正確的法律觀念,並鼓勵高級中等學校
    辦理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及補助對象:
    (一)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局少年警察隊。
    (二)補助對象: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
三、補助要件及原則如下:
    (一)申請補助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
         1、以學生為主體而成立之話劇宣導團。
         2、話劇宣導反毒、反詐騙之主題需占整體表演比例三分之二以
            上,且每場活動演出時間三十分鐘以上。
         3、每案每年應於校內表演三場次,校外表演應配合本局規劃之
            日期、時間及場地辦理三至五場次。
    (二)經審核符合補助規定者,申請案件視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
        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每案最高以
        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計畫內容具時效性,對本市推展校園反毒
        、反詐騙宣導活動有重大助益者,或本局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本
        要點申請時間及補助金額之限制,由本局專案審查後核定之。
    (三)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單價,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補助之(附件一
        )。
    (四)同一申請學校於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學校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檢具申請表(附件二
        )、計畫書(附件三)、經費概算表(附件四)、參與名冊(附
        件五)及補助經費切結書(附件六)各一式二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
    (二)本局依收件順序辦理審核後三十日內發給核定函;認有修正計畫
        之必要者,於申請學校配合修正後,予以核定。
    (三)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
        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四)申請案件經核定後,如需變更計畫,應於活動執行七日前將變更
        計畫函報本局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活動地區為本市以外。
    (二)同一學校申請超過二案。
    (三)活動內容或執行方式未呈現具體反毒、反詐騙議題。
    前項第三款內容或執行方式由本局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六、申請補助學校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受本局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
        置明顯標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補助辦理」字樣。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
        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本局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
        及分享。
    (五)補助案件之方案計畫,得作為本局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
七、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書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
        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1、本局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附件七)。
         3、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附件八)。
         4、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件九)。
         5、經費總支出明細表(附件十)。
         6、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附件十一)。
         7、執行成果概況表(附件十二)。
    (二)受補助者對於有支領酬勞人員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
        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
        扣繳。
    (三)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四)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者應即全部繳回。
    (五)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本局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活
        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受補助者執行成效不佳、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等
        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即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由本局依
        其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者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
        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
        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局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補助。
    (五)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將補助款用於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
        關之活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本局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六)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當年度預算額度如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