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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使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之會議順利進行,並維持會場
秩序及會場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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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場應設置簽到處,由參與會議人員持開會通知辦理簽到,並由會議
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或旁聽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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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議召開時,除出席委員、會議工作人員與參與會議人員中之列席機
關及列席說明者外,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參與會議人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
有應迴避之事由,應於會議開始前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
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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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會議召開前,向會議工作人員申請登記發言之各級民意代表、團體
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發言人員),始得於會議進行中表示意見;申
請發言以一次為原則,已於該次會議申請發言者,得於會議主席徵詢
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再次發言。
前項團體或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應推派其中一人至五人代表發言。
會議主席得視會議進行狀況及個案情形,於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
,調整發言人數,並以與該案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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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與會議人員及申請發言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會議工作人員因會議記錄需要者外,其他人員不得於會議進行
中攝影、錄影或錄音。
(二)每一案件得發言表示意見之時間,總計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
,每一申請發言人員以三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進行狀況
及個案情形,經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調整發言時間。
(三)於會議進行討論時,除出席委員、會議工作人員與參與會議人員
中之列席機關及列席說明者外,均應離開會場。
(四)不得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武
器及危險物品等,進入會場、旁聽席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五)不得於會場內、旁聽席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大聲喧嘩或鼓譟
,以及無故前往其他非指定活動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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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與會議人員或申請發言人員,違反前點規定或有妨礙會場議事運作
順暢、干擾辦公或其他不當行為,經勸阻仍不改善者,會議主席或工
作人員得要求其離開會場、旁聽席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必要時
,得請本府駐衛警協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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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議主席或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協請本府駐衛警管制會場進出秩
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