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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317869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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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收容處理場所之設置及管理
第 三 章 建築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
第 四 章 公共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
第 五 章 罰則
第 六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