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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工品字第1050037050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圖表附件:
附表一A、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doc
附表一A、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odt
附表一B、桃園市運送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doc
附表一B、桃園市運送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odt
附表二、桃園市營建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A面).doc
附表二、桃園市營建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A面).odt
附表三、桃園市營建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B面).doc
附表三、桃園市營建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B面).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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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施工承攬廠商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監造單位應辦理事項
第四章 工程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
第五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