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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強化闡揚儒家
  場域與古蹟活化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場地使用範圍如下:
    (一)孔廟部分:
         1、大成門以外區域:包括櫺星門內外廣場、大成門前停車場及
            左側停車場。
         2、大成門以內區域:包括孔廟主要建築主體範圍內之區域(不
            含各殿之室內部分)。
    (二)忠烈祠部分:
         1、鳥居以外區域:包括停車場、鳥居前廣場、管理員室前廣場
      (不含管理室室內部分)等。
         2、鳥居以內區域:包括參道、社務所(不含社務所室內部分)
      、手水舍、中門及拜殿前廣場等。


三、本要點各場戶外空間場地(不含室內空間部分),各級機關團體、學校
    、人民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下列使用:                 
    (一)學術性、教育性、文化性之活動、集會、研習會。
    (二)政府機關所舉辦之重要集會及慶典活動。
    (三)正當休閒育樂及教育活動。
    (四)電影、電視、公益廣告等與本要點第一點意旨相符之拍攝活動。
    (五)其他經本所同意之活動。 


四、凡借用本所場地者,須於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並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
    請書、切結書及使用本所場地概況說明書或計畫書,送請本所審核。
    經核准使用者應負借用場地之一切安全責任。孔廟大成門、忠烈祠鳥
    居以內區域,於祭典前三十日暫停借用申請。


五、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拍攝影片,不得逾十日。使用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
    下午五時。
    前項申請若有延長使用時間之需求,應提出申請,但每日最多以二小
    時為限。 



六、申請借用本所場地經核准使用者,本所得於使用前三日,預收財物破
    損暨場地損害賠償保證金(逾期未繳納者以棄權論),保證金收費標
  準如下:
    (一)忠烈祠鳥居以內區域:每次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其他區域:每次新臺幣五千元整。
   
前項申請之場所使用後經本所檢查無破損財物、場地及其他一切設備
    ,並繳清第七點應繳費用後,無息退還申請人。但自行放棄使用時,
    已繳納之保證金得申請無息退還。



七、如需使用本所之水電、冷氣、設備時,須先行洽商,於事後按實際使
    用天數給付費用,水電費每日新臺幣一千元,冷氣費每日新臺幣二千
    元,並由本所解繳市庫。但部分電氣為顧及安全無法供給使用者,不
    在此限。


八、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因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時,本所得通知申請者改
    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
    求任何賠償。


九、使用本所場地時,原有之設備或公物,不得任意移動或改變,如有破
    損情事,應由申請者於使用後三日內自行修護,如未於限期內修護時
    ,得由本所代為雇工修復並由其保證金逕予扣抵,如有不足由申請人
    負責賠償。場地如須佈置,事前應徵得本所同意。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應即停止借用:
    (一)借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借用時有損及本所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三)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十一、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經本所會同勘查場地及各
      項設施後,檢附收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場地或設施如有破壞,
      由本所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如逾期未改善者,由本所自行回復之
      ,所需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