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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規範本市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
  兒園)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教班,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身心障礙集中式特教班。
  (二)身心障礙資源班。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含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視障巡迴輔導班
    及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四)資賦優異資源班。

三、學校及幼兒園特教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規定如附表。

四、學校及幼兒園得依實際現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但國民
  小學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國民中學資源班每週總
  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集中式特教班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
  且其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五、學校及幼兒園應進用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特教班教師,並以專任為
  原則,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民中學每班編制教師
  三人。

六、國民中小學及國小附設幼兒園設有各類特教班二班以上,得設置特教
  組長一名,若各類身心障礙班達五班以上者,特教組長得再酌減授課
  節數二節;各類資賦優異班達三班以上者,得於特教組長下設置各類
  資賦優異召集人一名,協助特教組長辦理特教行政業務,並酌減授課
  節數二節。

七、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其授課節數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之節數
  規定,且其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校總體授課節數。

八、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
  得兼任其他組長。
  學校因員額編制限制或其他因素須由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以外之
  一般行政職,應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
  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九、學校及幼兒園之特教組長應由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
  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擔任。

十、學校及幼兒園如因學生學習需要,須與普通班教師相互支援教學,應
  對等補足授課節數,且節數不得超過該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
  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