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特殊教
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
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任及甄選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及聘期,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訂
定補充規定。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
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其他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如下:
(一)自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次年七月二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
日起聘;如學校確有校務需求,經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後,得
延長聘期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兼任行政職務者,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次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三)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再聘之代理教師,並報本府教育
局核准於次一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者,得自八月十日起再聘。
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八、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授足本身每週最高基
本節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兼任、代課鐘點費;其兼任課程
並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
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每週兼任、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
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兼任、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九、兼任、代課教師之鐘點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
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加給之核敘標準如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學士畢業一百九
十薪點、碩士畢業二百四十五薪點、博士畢業三百三十薪點,並
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其他教育階段、類
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學士畢業一百八十薪點、碩士畢業二百四十
五薪點、博士畢業三百三十薪點;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
(三)大學以上畢業者:學士畢業一百七十薪點、碩士畢業二百四十五
薪點、博士畢業三百三十薪點;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
(四)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以原核定之薪點支薪,並支給學術研
究加給。
代理教師需俟擔任正式教師後,始得提敘職前年資。惟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
師提(改)敘薪級。
十、兼任、代課教師兼任、代課應屆畢業班級課程,於六月中學生畢業後
,因無實際授課,不得支領兼任、代課鐘點費。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選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二、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
十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
,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聘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及代理之性質;離職
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為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
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