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宗旨: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創作及展出,提昇本市美術水準。
二、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
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申請場地: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及二、三樓畫
廊。
四、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
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等視覺藝術創作為主。
五、申請手續:
(一)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填妥申請表(附件一),並檢具 5
× 7 吋照片(黏貼於附件二),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
文創影視科提出申請。
1、個展:二十張照片。
2、聯展:二至十人,每人三張照片;十人以上,每人二張照片
,至多不超過三十張。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
。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三)。
3、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4、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內
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簡章附件一、二、三),送審作品
之圖檔,另需提供三百萬畫素( 3 Megapixels 或 2048 ×
1536 pixels)以上之JEPG(副檔名為JPG)檔,並將申請資料
以光碟存檔送件。
(二)申請個展者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由本局安排檔期展出。
1、曾在臺北市立美術館、桃園市立美術館、臺南市立美術館、
高雄市立美術館、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父
紀念館中山國家畫廊舉行邀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2、曾獲頒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
與之美術類成就獎者。(備有證明文件者)
(三)為均衡分配本局及所屬館舍展場資源、完善申請作業,凡獲安排
於本局及所屬館舍檔期者,同年不再安排其他展場檔期;當年度
於本局展場舉辦個展或聯展者,本局不再受理其次年度之申請(
學校畢業美展不在此限)。
(四)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
請手續。
(五)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
則概不退還。
(六)本作業要點可至本局及所屬館舍索取,或至本局官方網站下載:
首頁→視覺藝術→展覽場地申請→申請書表下載;或洽詢本局文
創影視科,電話:03-3322592;如欲線上申請,請至「桃園網路
e 指通」藝文展演項下線上申辦。
六、審查會議:所有申請展覽案件,由本局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進
行審查,其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七、檔期安排:
(一)經本局核定同意展出者(以下簡稱展出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
檔期、展出場地、展覽相關事項。
(二)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二至三週,本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
應予配合。
(三)展出者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
前兩個月通知本局,並於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若
無故未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局展出。
(四)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
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八、展覽須知(確定排檔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場地佈置:
1、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局文創影視科協助之。
2、佈展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卸展於展覽結束之後一日完成,
並將作品運回,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於開放時
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作業。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
,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3、佈置會場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
釘槍、雙面膠等。
4、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與本局共同負責。
5、展覽室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二)宣傳事項:
1、展覽海報、邀請卡及相關文宣由展出者自費印製及寄送;文
宣品內容須經本局審查並列本局為協辦單位。
2、展出者請於展覽前二個月提供展出圖片、約三百字展覽簡介
,供藝文摺頁刊印、網頁或網路美術館宣傳。
3、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局文創影視
科預約協調辦理。
(三)接待及安全維護:
1、展覽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並應注意禮貌態
度,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如遇重大疫情
或相關不可抗因素致本局無法安排志工,則須由展出者自行
維護展覽現場。
2、展出者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致使本局有
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3、展出內容如違背本局設立宗旨、展覽場地管理規則、違反善
良風俗或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本局有權視情況暫停
全部或部分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