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各校)學生之志願及性向辦理學藝活動,加強學業或就業輔導,以充
實生活內涵、陶冶優良品德,激發學習興趣,導引適性發展,延展學習
效果,培養關鍵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以下簡稱輔導及活動)之參加對象,為各
校在學學生。
前項課業輔導,指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學藝活動,指課業輔導以
外,充實學生生活多元知能之教育學習活動。
三、各校輔導及活動實施程序如下:
(一)各校應於實施前依據本要點規定,擬定辦理輔導及活動之實施計畫
,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其
計畫內容,應包括實施內容、上課期程、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
(二)公告後,應檢附輔導及活動實施計畫與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長
,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經家長同意後,學校始得收取輔導及活動
費。
(三)各校實施輔導及活動時,應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開學後二週內
,將檢核結果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檢核所需之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
(四)各校應妥善保存上列有關資料,以備查考。
四、各校輔導及活動之規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時間及節數之規定如下:
1、學期間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
安排於週一至週五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
間之後,每週不得超過五節,且每日下課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
三十分。
2、寒暑假課業輔導以白天進行為原則,寒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
逾四十節;暑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3、學藝活動實施時間以例假日或寒暑假期間為原則,依活動性質
、目的及實際授課節數核實規劃。
4、前三目所定之節,每節為五十分鐘。
(二)班級人數及學生參與之規定如下:
1、各校辦理課業輔導,每班學生人數最高以四十五人為原則,但
原班級人數如超過者,以原班級人數為限。
2、參加輔導及活動之學生,其出缺勤之管理依各校規定辦理。
3、輔導及活動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參加
。
(三)課程及成績表現之規定如下:
1、輔導及活動課程由各校視需要自行安排。但不得提前講授各該
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
2、學生於輔導及活動之成績與表現,不得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3、輔導及活動因國定假日、學校活動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停課時,
免予補課。
五、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收費規定如下:
(一)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收費數額,應由各校依教師鐘點費、上課節
數及調查參加人數等項目核算並訂定。
(二)前款收費數額,其平均後每人每節單價應於新臺幣十五元至二十五
元間,由各校依辦理情形,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各校收費應發給收據;所收費用應納入學校會計,專戶儲存,並以
代辦費方式處理。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持有證明者免收全部費用;公費生、原
住民族、身心障礙、清寒或特殊際遇學生,由各校酌情減免收取數
額,或協助申請其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其清寒減免之境遇條件、
減免收費數額之比率及申請減免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之程序,由各
校依辦理情形,自行於補充規定訂定。
六、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經費支用規定如下:
(一)各校所收費用之支出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
(二)教師鐘點費:得於新臺幣四百五十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
;占所收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八十,按教師實際上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
(三)行政費:占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包括輔導及活動所需之業務
材料費、設備費、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與設備、學生獎勵費、加班
費及生活輔導費等費用。實際參加輔導及活動之工作人員加班費,
核實支給。
(四)各校於寒暑假期間辦理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
人。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五)經費支出超過所收費用時,應優先發給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電
費。
七、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輔導及活動,各校應以其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
退費。
八、各校每年結算之總經費於支付上述費用後,其結餘款應依教育部相關規
定平均退還給全額繳費之學生。
九、經費支用應實報實銷,經費使用方式依相關會計程序及規定辦理;其收
支情形,並應於學校網路公告;相關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文件資料,
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
十、各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自行擬訂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一、本府對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情形,視需要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
導,並將訪視結果列為各校考核之評審資料。
於前項訪視輔導時,如發現各校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經本
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市立學校,依法規議處相關人員,
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