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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推廣本市視覺藝術活動,均衡地方文化資源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二)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
    (四)非設籍於本市,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1、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2、曾獲本市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
         3、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
      事蹟。
    前項補助對象為弱勢者,優先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市為主題或在本市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出版
        等相關活動。
    (二)本市視覺藝術資源之發展、推廣、相關調查、研究及保存。
    (三)視覺藝術相關國際展覽、出版、交流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當年度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
        至六月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當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
        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前項期間如有變動,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五、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二份,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
    (一)申請總表。
    (二)計畫書。
    (三)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六)補助切結書。
    前項申請以郵寄方式送件者,以郵戳日期為準。

六、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
    進行複審。
    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另申請者得依本局核定金額,於本局核定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計畫
    ,惟修正計畫預算總額及實際支出(收入)金額不得低於原送計畫書
  預算總額七成。倘低於七成者,本局得依本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團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
    上限。
    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召開審查會就計畫主題與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
    、可執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提升本市視覺藝術發展及欣賞人口
    之效益性等項目綜合考量核定之。
    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尚需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視
    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以團體名義為個人提出申
    請。
    同一計畫不論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提出申請,均以補助一次為限。

九、本要點補助項目含策展費、印刷費、講師費、佈卸展費、旅運費、設
    備場地費、餐點費、保險費、材料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
    者之行政管理費。

十、受補助者注意事項如下:
    (一)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補助金額千分之一數量
        之出版品予本局。
    (二)受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出版品上列本局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位
        ;相關宣傳、記者會、研習、演講及開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
        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三)活動相關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擇適當處
        標示「廣告」字樣。

十一、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辦
      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光碟各二份。
      (二)收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僅需檢附本局補助部分)。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前項成果資料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須補正情事,即可辦理經費撥
      款及核銷。撥款及核銷方式依本局之規定辦理。
      案件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達七成者,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本局得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
      額度或撤銷補助。

十二、補助款核撥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二)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倘有不足
          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另原始支出憑證於本局完成核
          銷作業,檢還予受補助者自行留存,受補助者不得再以同一原
          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進行核銷。

十三、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桃園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使
      用、重製權利。

十四、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
      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五、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
      執行狀況之報告。
      本局得就補助案件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審查委員或
      相關人員參與評鑑。
      前項查驗及評鑑結果,得列為本局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依據。

十六、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
      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

十七、申請人之同一活動計畫內相同項目如已向本府所屬機關申請補助並
      經核准者,不予補助。

十八、補助案件如經本局認定有訂定協議之必要,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並
      執行。

十九、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廢止
      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未經本局核准。
      (三)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二十、受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其辦
      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二十一、計畫內容具時效性或對本市視覺藝術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者,
        得不受本要點申請時間、次數及補助金額之限制,由本局另案審
        查並簽報本市市長核定之。

二十二、本局為本要點所需之申請書、成果報告書等表單,由本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