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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照科:建築工程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核發及建造執照
    預審、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查核、建築師管理與懲戒業務、山坡地開發
    雜照審查及廣告物管理等事項。
二、施工管理科:建築工程施工勘驗與管理、使用執照核發與竣工勘驗及
    都市計畫外建築線指示、營造業登記管理、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及損鄰
    申復處理等事項、土資場之營運管理督導及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
    管制與管理等事項。
三、使用管理科:核發使用執照用途變更、室內裝修許可、分(併)戶申
    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抽複查、妨礙風化場所列管、昇
    降設備管理、機械遊樂設施管理、建築物耐震評估及建築物無障礙設
    備與設施改善推動等事項。
四、公寓大廈科:公寓大廈計畫之擬定、公用設施修繕維護補助、大樓外
    牆巡檢、公寓大廈事務管理組織輔導與督導、爭議調解等事項。
五、拆除科:違建(違規招牌廣告)之查報與認定及拆除、違建法規修訂
    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
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