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女性公務員對機關及社會之
傑出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女
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三、各機關學校人員連續任職滿一年以上,且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被遴薦參加傑出女性公務員選拔:
(一)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有創新、感動服務事蹟或曾獲中央機關獎項
,有傑出表現。
(二)執行重大專案計畫,圓滿達成任務,績效優異。
(三)對主辦業務提出革新方案或研究發展成果,經採行確有成效。
(四)積極投入社會公益、國家建設,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員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傑出女性公務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
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
五、各機關學校遴薦傑出女性公務員之原則如下:
(一)以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或傑出女性公務員者為
優先。
(二)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或學校)推薦名額以三名為限;無
所屬機關者及區公所以一名為限。
六、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就符合傑出女性公務員表揚條件者,應檢具
遴薦表(如附表一)及事蹟簡介(如附表二),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提報本府核辦。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之人員,應由本府各一級機
關統籌遴薦提報。
七、本府傑出女性公務員選拔,由本府秘書長召集副秘書長、法務局局長
、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專案
小組審議,並得邀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專案小組委員,專案小組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審議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陳市長核定,核定人數以十名為原則。
但遴薦人數超過五十人,核定人數以不超過遴薦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
限。
八、本府核定之傑出女性公務員,將於婦女節(三月八日)前公開表揚,
頒給獎牌一面及新臺幣五千元禮券,並給予公假三日。
前項公假三日,應於通知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九、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
發生者,應隨時函知本府;如嗣後發現有申報不實、第四點情形之一
或其他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應報請本府撤回其遴薦。
十、各機關學校被遴薦人員經核定為傑出女性公務員,如嗣後發現有申報
不實、第四點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應由原遴薦之主
管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牌及禮券應予追繳,尚未
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十一、辦理傑出女性公務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年度相關
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