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統一退稅案件處理程序、提昇退稅效率及加強內部稽核、落實退稅
案件之抽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稅目之退稅案件,應至各稅系統辦理賦更或執行重、溢繳作業後,
由資訊科收檔及產出清冊,辦理退稅。如為特殊案件始可至退稅管理
系統建檔,以線上流程完成簽核,並由資訊科收檔及產出清冊,辦理
退稅。
三、為加速退稅作業,納稅人申辦退稅時,由業務單位輔導填具「直撥退
稅申請書」(附件1)或附存摺影本加註受退稅人聯絡電話,予以審核
、確認,並於退稅管理系統將資料建檔。對於汽車商行經常性申請牌
照稅退稅案件,請業務單位檢附原直撥退稅申請書影本或原存摺影本
,俾利退稅至原申請帳戶,以簡化退稅程序,提升為民服務效率。
四、依退稅方式產列相關資料之處理:
(一)支票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3份,1份資訊科留存,1份送業務單位,1份送
全功能櫃臺(含總、分局,以下同)。
2、列印退稅支票送全功能櫃臺辦理支票送達。
(二)直撥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5份,1份資訊科留存,1份送業務單位,1份送
全功能櫃臺,2份送臺灣銀行。
2、列印直撥退稅通知單送交全功能櫃臺寄送受退稅人。
3、將轉帳退稅結果檔、該批退稅彙開金額之支票及直撥清冊送
臺灣銀行辦理退稅款入帳。
(三)現金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3份,1份資訊科留存,1份送業務單位,1份送
會計室。
2、資訊科依業務單位辦竣現金退稅案件彙開應撥補之退稅支票
連同退稅清冊及撥補申請資料送會計室。
3、會計室核章後並陳判完成後,交業務單位據以補足現金退稅
週轉金。
五、退稅清冊內容有錯誤者應重新產製。
六、退稅清冊一律加裝封面,封面應書明稅目、批次別、退稅方式、件數
、金額並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核章。
七、退稅支票不論金額大小一律禁止背書轉讓,退稅金額2,999元以下不
劃線,3,000元以上劃線。惟因退稅人無金融機構帳戶等特殊案件,
得由全功能櫃臺受理申請,洽資訊科取消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以
利受退稅人兌領。
八、全功能櫃臺一律以雙掛號郵寄退稅支票,郵寄退回案件,應積極查明
新址再次送達,並於發票日期3個月內在檔上完成送達註記處理。
九、資訊科每月20日前產出逾發票日期3個月仍未送達未兌領清冊,提供
全功能櫃臺再次辦理送達。
十、資訊科應於每月退稅支票銷號後,產出逾發票日期3個月「退稅支票
已送達未兌領清冊」及「退稅支票未兌領通知單」,送交全功能櫃臺
作後續管制及郵寄受退稅人,催請受退稅人儘速向金融行庫兌領。
十一、資訊科應每月產出支票逾3月未送達未兌領「退稅查欠清單」,交由
全功能櫃臺確認後,依規定再次辦理查欠扺繳。每年1月、7月產出
退稅支票解庫清冊、解庫支票、稅款解庫清單及代傳票辦理解庫,
並批次回寫解庫註記於退稅主檔。前開辦理解庫之未送達退稅支票
,依規定銷毀。
十二、退稅支票逾1年未兌領案件,受退稅人申請補發時,如尚未解庫案
件,由全功能櫃臺洽資訊科辦理;已解庫案件,由業務單位至退稅
系統建檔,重新辦理退稅程序。
十三、退稅案件之稽核作業,納入本局內部業務檢查項目。
十四、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依本局「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辦理。
十五、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注意事項奉 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