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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統一退稅案件處理程序、提昇退稅效率及加強內部稽核、落實退稅
  案件之抽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稅目之退稅案件,應至各稅系統辦理賦更或執行重、溢繳作業後,
  由資訊科收檔及產出清冊,辦理退稅。如為特殊案件始可至退稅管理
  系統建檔,以線上流程完成簽核,並由資訊科收檔及產出清冊,辦理
  退稅。



三、為加速退稅作業,納稅人申辦退稅時,由業務單位輔導填具「直撥退
  稅申請書」(附件1)或附存摺影本加註受退稅人聯絡電話,予以審核
  、確認,並於退稅管理系統將資料建檔。對於汽車商行經常性申請牌
  照稅退稅案件,請業務單位檢附原直撥退稅申請書影本或原存摺影本
  ,俾利退稅至原申請帳戶,以簡化退稅程序,提升為民服務效率。



四、依退稅方式產列相關資料之處理:
  (一)支票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3份,1份資訊科留存,1份送業務單位,1份送
      全功能櫃臺(含總、分局,以下同)。
     2、列印退稅支票送全功能櫃臺辦理支票送達。
  (二)直撥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5份,1份資訊科留存,1份送業務單位,1份送
      全功能櫃臺,2份送臺灣銀行。
     2、列印直撥退稅通知單送交全功能櫃臺寄送受退稅人。
     3、將轉帳退稅結果檔、該批退稅彙開金額之支票及直撥清冊送
      臺灣銀行辦理退稅款入帳。
  (三)現金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3份,1份資訊科留存,1份送業務單位,1份送
      會計室。
     2、資訊科依業務單位辦竣現金退稅案件彙開應撥補之退稅支票
      連同退稅清冊及撥補申請資料送會計室。
     3、會計室核章後並陳判完成後,交業務單位據以補足現金退稅
      週轉金。



五、退稅清冊內容有錯誤者應重新產製。


六、退稅清冊一律加裝封面,封面應書明稅目、批次別、退稅方式、件數
  、金額並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核章。



七、退稅支票不論金額大小一律禁止背書轉讓,退稅金額2,999元以下不
  劃線,3,000元以上劃線。惟因退稅人無金融機構帳戶等特殊案件,
  得由全功能櫃臺受理申請,洽資訊科取消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以
  利受退稅人兌領。



八、全功能櫃臺一律以雙掛號郵寄退稅支票,郵寄退回案件,應積極查明
  新址再次送達,並於發票日期3個月內在檔上完成送達註記處理。



九、資訊科每月20日前產出逾發票日期3個月仍未送達未兌領清冊,提供
  全功能櫃臺再次辦理送達。



十、資訊科應於每月退稅支票銷號後,產出逾發票日期3個月「退稅支票
  已送達未兌領清冊」及「退稅支票未兌領通知單」,送交全功能櫃臺
  作後續管制及郵寄受退稅人,催請受退稅人儘速向金融行庫兌領。



十一、資訊科應每月產出支票逾3月未送達未兌領「退稅查欠清單」,交由
   全功能櫃臺確認後,依規定再次辦理查欠扺繳。每年1月、7月產出
   退稅支票解庫清冊、解庫支票、稅款解庫清單及代傳票辦理解庫,
   並批次回寫解庫註記於退稅主檔。前開辦理解庫之未送達退稅支票
   ,依規定銷毀。



十二、退稅支票逾1年未兌領案件,受退稅人申請補發時,如尚未解庫案
   件,由全功能櫃臺洽資訊科辦理;已解庫案件,由業務單位至退稅
   系統建檔,重新辦理退稅程序。



十三、退稅案件之稽核作業,納入本局內部業務檢查項目。


十四、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依本局「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辦理。



十五、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注意事項奉  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