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紓解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
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為下列各機關之編制內員工(以下簡稱公教員工):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二)桃園市議會。
(三)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公教員工發生事故,得申請下列貸款:
1、傷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2、疾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3、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4、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
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但
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且每月應攤還本貸款之本息總額,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係指
按月支領之薪俸、技術或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之總額)二分之一。
四、申貸條件:
(一)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
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含各年齡層各類傷病住院),經醫院出
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二)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
系血親因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含不孕症治
療、因病托老安養照護等),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自付醫療、
照護費用證明者。
(三)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
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害
而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
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屋內物品毀損
必須購置者,並須出具購置費用證明。
前項關於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
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
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
第一項第四款災害貸款之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購置費用在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始得申貸,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二倍為上限
,且不得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附下列文件,於事故
發生後三個月內,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後,逕轉本府申請
貸款:
1、申請表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一份自存,二份送本府。
2、前點所定申貸條件之證明文件及審核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二)本府於核定貸款時,得附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同意
核貸之條件,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事宜。
(三)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定後
歸墊。
(四)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項證
明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服務
機關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最長分六年(七十二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零點
零二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
1、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
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
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桃園市市庫存款戶-公
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帳戶。
2、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註明,除應負
責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並副知臺灣銀行桃園分
行及本府。
3、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或調
任第二點規定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應於離(調)職前向
離(調)職時之原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再由原服務
機關學校向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繳付。
4、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並依規
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本府得依職權或貸款人之申請
,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七、貸款資金:
由本府專案撥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作為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基金,
目前撥入基金專戶一千萬元,並視基金運用情況,倘有不足,再由市
庫或基金累積賸餘轉撥基金。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