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原民局)為提升本市復興區原
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對於部落團體辦理之產業業務,依其對本市原
住民族地區部落產業發展程度及規模給予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立案登記設址於本市復興區之非營利原住民族人民團體協會。
(二)本市復興區原住民族工作坊(已合法登記)。
三、補助項目:
(一)部落經濟產業:農林特產品、文化創意產業、工藝產業(織布、
竹藝、木雕等)創意市集等。
(二)旅遊觀光產業:遊程導覽解說、廚房餐飲、部落綠美化。
(三)營造部落環境:建立民族意象、族語指標環境、活化閒置土地、
農耕體驗、傳統建築保存修復。
(四)數位環境通路:部落營造紀錄、部落行銷。
四、補助標準:
(一)基礎發展部落: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1、計畫主持人:每月津貼新臺幣三仟元,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2、業務費:最高新臺幣七十二萬元(包含資本門最高新臺幣八
萬元)。
3、申請補助項目以營造部落生活環境及建立數位環境及行銷通
路為原則。
(二)重點發展部落: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整。
1、計畫主持人:每月津貼新臺幣三仟元,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2、業務費:最高新臺幣七十七萬元(包含資本門最高新臺幣十
五萬元)。
五、申請表件:
(一)計畫書及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二)執行計畫進度表及甘特圖。
(三)經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及其它相關文件。
(四)召開部落組織會議紀錄。
(五)其他申請相關文件。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案件應於補助規定期限前向原民局提出,並檢附計畫書及補
助申請表(附件一)十份正式行文原民局。
(二)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三)申請案件已獲原民局或其他機關核准補助後,駁回其申請。
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之目標及內容。
(二)部落居民之共識凝聚及參與程度。
(三)申請案件之完整性。
(四)永續發展構想及資源運用。
(五)計畫預期效益。
(六)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七)計畫經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執行項目與內容,如確有變更之必
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循行政程序報請原民局核可。
八、考核與評鑑:
(一)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十份(附光碟片
一份),做為原民局評鑑考核之。計畫執行成效評鑑結果列為申
請新案之參考;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不得申請新案。
(二)本計畫於執行期中、期末辦理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於評鑑期間,
提出計畫執行報告及出具相關表件資料供參。
(三)有關評鑑標準原則如下:
1、平時督導改善情形。
2、部落組織會議召開情形。
3、原住民參與研習訓練人數。
4、實地評鑑。
5、執行進度。
6、與計畫內容是否相符。
7、環境運用有效性。
8、部落住民參與度。
9、施作技巧與方法。
10、成果資料及經費之運用情形。
九、撤銷補助情形: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實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民局得視狀況撤銷
補助之全部或一部,除不再撥付後續款項外,依法追繳已撥款項:
(一)經函文催辦二次仍未修正計畫送審者。
(二)如經訪視、督導與評鑑,進度嚴重落後者。
(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相關工作者。
(四)計畫經核定後,經一個月而仍未執行者。
(五)發生其他重大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十、財產設備管理:
(一)為妥善管理執行本計畫所購置之各項財產設備,受補助單位應訂
定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字樣。
(二)財產設備之修繕及維護,除特殊情形經原民局同意補助外,由受
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計畫經原民局撤銷或中止者,執行計畫所購置之各項財產設備,
須經部落組織會議決議,並經原民局備查後,將財產設備移交接
管單位繼續使用,或繳回原民局列冊保管。相關會議紀錄暨移交
清冊皆應函送原民局備查。
十一、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收到原民局核定計畫函後,檢具領據及
原民局核定公文,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期款:須依所訂期限前,提交期中報告送原民局審查,經
審查通過者,憑所送領據、費用支出明細表,撥付補助經費百
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款:須依所訂期限前,提交期末成果報告書、費用結報
明細表,核實撥付尾款(至多為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補助
經費如有賸餘一併繳回。
(四)本計畫經費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
(五)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
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
,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成果展
(一)成果展計畫原民局另訂之。
(二)受評前二名之各受補助單位,需於成果展中發表,該獎金之用
途必須支用於會務發展事項。
(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各項活動成果展。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
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二)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如致原民局權益
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原民局以非營利
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原民局推動相關活動,展示
計畫之成果。
(四)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
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賸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
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
(六)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