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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推展志願服務,
  提供環保志工隊執行環境清潔活動所需之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大隊所運用之環保志工隊。

三、補助條件:具二十名以上環保志工、每月至少服務一次及設有金融機
  構專款專用帳戶之環保志工隊。

四、補助標準:每隊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年度上限新臺幣十二萬元,各月
  得相互流用,年度如有結餘款或產生之孳息應按補助款所占比例繳回
  。

五、補助用途及限制如下:
  (一)環境清潔及宣導活動之膳費及茶水費補助基準如下:
      1、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桌餐每餐每桌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每日補助二餐為限。
     2、茶水費每人每次執勤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元。
  (二)購置服勤用之相關裝備或清掃用具;購買物品單價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千元。
  (三)研習計畫:
     1、研習目的應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節能減碳、資源回收或
      環境教育等相關活動。
     2、每隊每年最高核銷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應用於活動講師費
      、活動保險、教材教具、印刷費、場地佈置、膳費或車資等
      (如附表)。
  (四)其他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有關,經本大隊審查同意之活動。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及現任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一份。
     4、審核表。
     5、領據正本。
     6、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案得向本大隊各區中隊提出,經本大隊依規定審查
    同意後據以辦理,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七、經本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
  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
  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經費核銷程序:經費核銷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應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大隊
  辦理:
  (一)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二)支出憑證黏貼用紙。
  (三)每月成果概況表(含簽到表)。
  (四)其他相關資料。

九、督導及考核:本大隊得不定期抽查補助之案件辦理情形,發現有未如
  期辦理及核銷相關作業、運作成效不佳、前一年度補助經費核銷未完
  成者、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規,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大隊審核結果
  予以刪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
  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經費繳回本大隊。

十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