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市客家藝文展演品
質,使本市客家藝術文化長期穩定發展,擴大民眾參與及活動推廣之
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政府登記之立案演藝團體。
三、補助範圍:於本市辦理之客家歌謠、樂曲、舞蹈、戲劇、八音北管、
樂團等以表演藝術元素為主軸之展演活動。
四、補助原則:每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一案,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五十萬元。
五、補助項目:
(一)補助項目含文宣設計印製費、場地租金、佈置費、節目手冊印製
費、舞臺燈光音響設備費、演出費、主持人、保險費、版權費、
表演內容攝錄影製作費、硬體器材租賃搬運費、膳費、茶水費及
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
(二)不補助項目含申請單位之工作人員薪資、資本門及行政費或管理
費、活動抽獎獎金、水費、電費、電話通訊費、房租、摸彩贈品
、紀念品、餐宴點券、住宿費、差旅費、油料費、建築修繕及設
備購置等費用。
六、申請規定:
(一)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十月十五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檢具下列
文件向本局提出次年度計畫補助申請;資料不全得者除限期補正
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1、單位申請補助函(附表一)。
2、申請補助資料封面(附表二)。
3、申請表(附表三)。
4、團體資料表(附表四)。
5、計畫書一式六份(附表五)。
6、經費概算表(附表六)。
7、立案證書影本。
8、影音資料光碟(無則免)。
9、補助經費切結書(附表七)。
10、其他(如過去辦理活動之照片、成果說明等相關附件,附表
八)。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
同時申請本府其他機關補助。向中央機關或非政府機關申請補助
者,應明列各單位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七、執行期程: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八、審查作業:
(一)初審: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
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表件不全者,本局得
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
受理。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
組進行複審,項目如下:
1、對傳承推廣客家文化之影響程度及效益性。
2、計畫內容─計畫內涵、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及
客家元素所占比例。
3、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
補助經費等)。
4、演出經歷─過去辦理相關展演內容及成效。
(三)申請單位申請展演地點倘經核定為本局客家文化館之演藝廳或其
他場域等,得將本局列為共同主辦單位,本局得核予免收場租費
,申請單位不得再向本局申請場地租金補助。
(四)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九、計畫變更:
(一)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於活動執行前三十日(含假日)函報本
局重新審核,並敘明變更原由,以一次為限,並經本局核准後始
得變更。
(二)活動內容或經費項目及金額修正幅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本局得
不核准變更或視情形酌減補助。
(三)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酌減或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但因氣候等
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並依序
裝訂後,函送本局申請核銷及結案:
1、受補助單位核銷函(附表九)。
2、本局原核定函影本;如前已申請變更,應附變更後之核定函
。
3、申請補助經費收據(附表十)。
4、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表十一)。
5、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二)。
6、支出憑證正本黏存單(附表十三)。
7、申報所得稅切結書(附表十四)。
8、跨行通匯同意書及正確戶名之存簿影本(附表十五)。
9、成果報告書一式一份(含光碟電子檔,附表十六、十七)。
(二)為配合會計年度作業,受補助單位除須符合前項經費核銷申請期
限外,至遲須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局申請撥款
及結案;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者,
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三)檢送核銷資料如有不全或內容有誤者,經本局開立「退補件一次
告知單」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能補全資料及修正者,本局得不予
受理、酌減或撤銷補助。
十一、輔導考核:
(一)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進行查核及訪視,必要時得要求
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輔導考核及活動執行之結果將做為維持、酌減或撤銷原核准補
助之依據,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現場或媒體宣傳時,應將本局列為補助
或指導機關。
(四)活動邀請卡、海報摺頁等文宣均須事前紙本寄送至本局,若未
事前寄送,將列入紀錄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
酌減或撤銷原核准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於二年
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檢送之申請資料、核銷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
、虛偽等不實情事。
2、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
費者。
3、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4、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
通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5、提案預期參與人數與活動實際參與人數落差達二分之一以
上者。
6、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虛報浮報者。
7、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點第一項、第七
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注意事項:
(一)由申請單位自行借(租)用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活動場地。
(二)申請本要點補助,必須使用本局提供之格式範例辦理提案申請
及核銷,且不得擅自刪減格式。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補助經費之所得稅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款,由受補助單位自
行處理並負責,本局不另行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
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六)受補助單位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
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七)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者,如
逾期不繳回,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及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