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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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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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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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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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大隊)為推展志願服
務,提供里環保志工小隊執行環境清潔活動時所需之經費,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大隊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三、補助條件:具二十名以上環保志工、每月至少服務一次且配合當年度
環境清潔日或大隊指定之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三次以上並設有金融機構
專款專用帳戶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四、補助標準:
(一)每月至少應服務一次,每月依本要點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年度上限新臺幣十二萬元,各月間得相互流用。
五、補助用途及限制如下:
(一)環境清潔及宣導活動之膳費及茶水費補助基準如下:
1、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桌餐每餐每桌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茶水費每人每次執勤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元。
(二)購置服勤用之相關工作服裝、執勤裝備、清掃用具或環保用具等
(購置物品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研習計畫:
1、研習目的應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節能減碳、資源回收或
環境教育等相關活動。
2、每隊每年最高核銷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應用於活動講師費
、活動保險、教材教具、印刷費、場地佈置、膳費或車資等
(如附表)。
3、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研習計畫申請表。
(2)研習計畫書。
(3)經費審核表。
(4)成果概況表。
(四)其他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有關之項目,以大隊審查認定為限。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二)
1、運作經費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清潔維護計畫審核表。
4、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得向大隊各區中隊提出,經大隊依規定審查同
意後據以辦理,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七、經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
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應詳述理由,報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經費核銷程序:經費核銷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應檢具下列資料送大隊辦
理:(如附件三)
(一)領據正本。
(二)支出憑證簿。
(三)憑證黏貼用紙。
(四)每月成果概況表(含簽到表)。
(五)其他相關資料。
九、督導及考核:接受補助之案件,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
未如期辦理成果報告與核銷相關作業、運作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
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十、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大隊審核結果予
以刪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
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大隊。
十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