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本市文化創意產業,提升
產值潛能及競爭力,促進地方文創品牌建立或加值應用,發揮地方文
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具備市場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
三、申請本補助,其計畫內容應以本市為主題或整體計畫重心為本市文化
創意相關之產品研發、生產、行銷、推廣等內容為限,並就以下類組
擇一申請:
(一)研發生產組:具備文化創意核心價值之創新商品與創新技術之研
發,並具有商品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之研發生產計畫。
(二)品牌行銷組:針對目標市場需求,結合文創多元表現形式,運用
市場拓展策略,行銷推廣具特色之文創商品或服務,提出品牌行
銷之計畫。
四、申請補助應於本局公告徵件日期內,檢具以下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
光碟一份: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計畫書。(如附表二)
(三)商業登記及納稅證明文件。(如附表三)
(四)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個人資料運用聲明及同意書。(如附表五)
前項申請資料及附件,除經申請者檢附足額郵資與寄件資訊向本局申
請,原則不予返還。
五、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格及文件齊備不符合本要點規
定者。
(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本局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
約定或條件之紀錄、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
情事。
(三)計畫內容作為學校課程、取得學位、學術升等之用,或為機關、
學校、政黨與其所屬單位主辦、承辦之活動計畫。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公司淨值為負值。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不宜受理。
前項第一款文件不全,而其情形得補正者,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由本局辦理資格初審,並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
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辦理複審,提出建議補助名
單及補助金額。
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核
定內容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計畫,並函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三份及電子
檔一份予本局備查。未依規定修正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七、為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評審委員會審
查項目如下:
(一)研發生產組:
1、研發生產:文創商品之原創性、具在地生活價值與文化內涵
、創意豐富度、可量產程度等。
2、產品特色:產品創新度、產品效益、產品之故事性、特色、
定位與產品量產策略等。
3、效益及成果: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
獻等。
4、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5、經營管理實績: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
、經營績效等。
6、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二)品牌行銷組:
1、原創與品牌:具在地特色文創商品或服務之原創性、附加價
值、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
2、市場拓展: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品牌或服務之市場調查、
或具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提出品牌行銷與內外銷
市場拓展策略。
3、效益及成果:預期品牌行銷與市場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
獻等。
4、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5、經營管理實績: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
、經營績效等。
6、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八、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用、
常態人事費用、行政管理費、房租、建築物修繕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
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基本營運經費不予補助。
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編列自籌款,公部門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成本二
分之一為原則。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九、受補助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案之
收入結報。
十、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
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原則應於期限屆
滿前十四日來函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後,方得為之。但有不可歸責
申請人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先行函報本局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事
實發生後函知本局計畫變更理由及內容。
前項計畫變更如係因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局得列入紀錄
,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十一、本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撥付予受補助者,各期撥款條件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者應自本局核定日起三十個日曆天內繳交第
一期修正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之百分之三
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者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繳交
結案文件(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說明如下:
1、函送第二期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
光碟一份。
2、函送第二期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
光碟一份。
3、補助款支出原始憑證正本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檢附第二期
款發票(或領據)一份辦理補助款餘款撥付事宜。
十二、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
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並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應列明所有
補助機關及實際補助金額;經費結算後,如補助款尚有結餘應繳回
。
十三、本要點補助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由受補助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扣繳及申報事宜。
十四、受補助者應於作品發表、行銷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事先報備並
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機關,並配合參與本局之整體宣導
、推廣與行銷活動。
活動相關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擇適當處標示「
廣告」字樣,並加註「指導機關:桃園市政府,補助機關:桃園市
政府文化局」等字樣。
十五、受補助者辦理發表或行銷相關活動,應為參與之全體人員辦理各項
保險(如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六、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不定期進行書面或派員實地查驗,並實施必
要之考核,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與比對補助經費運用之合理性。必
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填列計畫成果績效指標表及自我評估表。
上開兩項結果將作為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並列為
下次補助之參考。
十七、受補助者執行成果相關著作權應無償提供本局運用於市政宣導等非
營利使用。
計畫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並於
計畫內容清楚說明授權項目,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
補助。
為公益宣傳推廣之目的,受補助者應與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使
用,並簽署授權書送交本局。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受
補助者自行負責。如本局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
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
金,且三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十八、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資料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
款,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未經本局核准,擅自並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
(四)逾期核銷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
(五)申請支付款項時有不實情事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符合前項情形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對申請者之補助一年至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