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本市文化創意產業人才,
提升產值潛能及競爭力,促進地方文創品牌建立或加值應用,發揮地
方文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於中華民國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具備市場
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
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三)不具前二款資格,但經核准來臺辦理文創產業者。
前項補助對象以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優先補
助。
三、申請本補助,以其計畫以本市為主題或整體計畫重心在本市之文創相
關活動或創作為限,其類型如下:
(一)文化創意產業核心創作:
1、符合桃園特色之文化創意內容開發或市場加值應用。
2、地方工藝創作或設計產業之品牌建立或市場加值應用。
3、文創工作者須提供商品(型態屬實體、數位化型態或展演方
式皆可)並提出未來規劃與行銷推廣計畫。
(二)文化創意產業服務:
1、文創複合空間:有潛力以文創角度發揮在地特色,發展成為
民間微型文化中心者,如獨立書店、小型藝文空間,作為原
創作品發表、行銷之據點。
2、產業平台建置經營:跨領域文創實體平台,能發揮桃園在地
特色,舉辦不同類型文創活動者或相關出版品,產值導向並
提供創作發表、行銷之據點。
3、文創產業育成輔導:可發揮桃園在地文化內涵或特色之品牌
輔導建立、提升經營管理能力之專業課程(如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行銷)或競賽等相關活動,有利於在地文創街區或
聚落形成者。
(三)其他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項目。
四、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期間內,檢具以下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證明文件。(如附表二)
(三)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如附表三)
(四)個人資料運用聲明暨同意書。(如附表四)
(五)計畫書。(如附表五)
前項申請資料及附件原則不予返還。但申請者有後續使用需求者,得
檢附足額郵資與寄件資訊向本局申請返還。
五、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申請不予受理:
(一)未依公告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
(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本局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
約定或條件之紀錄、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
情事。
(三)計畫內容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或為政治團體、政黨活動
。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公司淨值為負值。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不宜受理。
六、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就申請者資格及文件齊備與否進行初審,
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不予受理。但文件不全,而其情形得補正者,
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人及本府代表二人,
組成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辦理複審,其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計畫之創意性、豐富性及可行性。
(二)發揮桃園在地特色或有意於產業發展。
(三)經費配置之完整性與合理性(含自籌款編列情形)。
(四)申請者組織健全度、實績及推展能力。
複審原則採書面審查。但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至現場陳述。
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核
定內容修正計畫,並函送修正計畫書予本局備查。未依規定修正者,
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七、評審委員會委員均無給職。
評審委員與申請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者,應自行
迴避。
八、經本局核定之各案補助金額,總和未達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時,以各
案核定金額補助之。申請期限內,如補助經費用罄,本局即予停止受
理。
九、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範圍以從事文化創意產
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等經費為限﹔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用
、常態性人事費用、行政管理費、房租等基本營運經費,不予補助。
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編列自籌款,公部門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成本二
分之一為原則。學校單位可免自籌款。但不可收取行政管理費,教師
亦不可領取本案薪資。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
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先函報本局,
經本局同意後,方得變更。但有不可歸責申請人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
先行函報本局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撥付予受補助者,各期撥款條件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者應自本局核定日起三十個日曆天內繳交第
一期修正計畫書,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之百分之四
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繳
交結案文件,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檢附發票(
或領據)辦理補助款餘款撥付事宜。第二款規定之結案文件應
包含下列資料:(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1、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資料(含光碟)一式三份。
2、第二期款領據(或發票)一份。
3、全案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一份,但以發票請款者得以影本代
之。
4、所得扣繳歸戶切結書一份。
十二、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
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經費結報時,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應列明所有補助機關及實際
補助金額;經費結算後,如補助款尚有結餘應依比例辦理繳回。
十三、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事先報備並
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或補助單位,並配合參與本局
之整體宣導、推廣與行銷活動。
十四、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不定期進行書面或派員實地查驗,並實施必要
之考核,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與比對補助經費運用之合理性。必要
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十五、申請案執行成果相關著作權應無償提供本局運用於市政宣導等非營
利使用之權利,並簽署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如附表三)送
交本局。
申請案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並
於計畫內容清楚說明授權項目,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
予補助;另為公益宣傳推廣之目的,受補助者應與第三人約定無償
授權本局使用,並簽署授權書送交本局。
申請案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如
本局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
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三年內不得
提出新申請案。
十六、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定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
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或因故無法履行。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
(四)逾期核銷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符合前項第四款情形者,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