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
擴大生活領域,拓展人際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課程而考取汽車駕駛執照,並符合下列條
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補助基準如下:
(一)補助學費二分之一(不含代辦費)但職業小客車或自用車駕駛訓
練學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普通駕駛執照換領職業駕駛執照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申請人應於考取駕駛執照後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
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駕駛執照影本。
(四)學費收據正本。
(五)領據。
(六)上課出缺席證明。
五、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並不得
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六、本項補助經費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