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創作及展出,提昇本市美術水準。

二、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
  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
  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等。

四、申請手續:
  (一)每年7月1日起至31日前填妥申請表乙份(附件1),並檢
     具5x7吋照片(黏貼於附件2),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
     本局視覺藝術科提出申請。
   1、個展:20張照片。
   2、聯展:2至10人,每人3張照片;10人以上,每人2張照
     片,至多不超過30張。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
     。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3)。
   3、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4、5人以下之聯展,其成員不得於同年度內申請個展。
   5、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
     內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簡章附件1、2、3),送審作
     品之圖檔,另需提供畫素300萬畫素(3Megapixe
     ls或2048x1536pixels)以上之JPEG(
     副檔名為jpg)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相關
     申請表格範例請至本局網站下載專區參閱)
  (二)申請個展者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由本局安排檔期展出
     。
   1、曾在台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國立台灣美術館、國
     立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中山國家畫廊舉行邀請展,備有證
     明文件者。
   2、曾任本市桃源美展、美術家邀請展、桃源創作獎之籌備委員及
     審查委員。
   3、曾獲頒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與
     之美術類成就獎者。(備有證明文件者)
  (三)邀請展須具有下列條件,由本局邀請及安排檔期並印製請柬。
   1、曾任中華民國全國美術展覽會、台灣省全省美展之評議委員或
     評審委員。
   2、曾獲中華民國全國美術展覽會、台灣省全省美展永久免審查。
   3、國內外傑出美術家,或曾受本局表揚之資深優良美術家。
  (四)桃園市內各級學校美術相關科系畢(結)業展,請於每年7月
     1日起至31日前來函申請。
  (五)為使本局各展覽場地之資源均衡分配及申請作業更趨完善,凡
     曾在本局任何展覽場地舉辦個展或聯展者,1年內不再接受於
     本局舉辦個展或聯展。(成立15年以上之團體不在此限)
  (六)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
     申請手續。
  (七)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否則本局概不退還。
  (八)本作業要點可至本局服務台索取;或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
     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文化局視覺藝術
     科」索取;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cc.
     gov.tw下載專區下載。洽詢電話:視覺藝術科03-33
          22592轉8510楊小姐。

五、審查會議:申請展覽案,經本局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後,將由
    本局函知通過及未通過之審查結果。

六、檔期安排:
  (一)經本局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
     展出地點、展覽相關事項。
  (二)展出地點包含有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第1、第
     2展覽室以及2、3樓畫廊;中壢藝術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
     路16號)第1、第2展覽室;桃園市立圖書館中壢分館(桃
     園市中壢區中美路76號)、桃園市立圖書館平鎮分館(桃園
     市平鎮區環南路3段88號)、桃園市立圖書館龜山分館(桃
     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97號)、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屋分館(桃
     園市新屋區中興路91巷11號)、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桃
     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100號)。
  (三)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上為2至3週,本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
     展出者應配合本局。
  (四)申請人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
     出前兩個月通知本局,並於1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
     ;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本局者,3年內不得申請在本局
     展出。
  (五)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
     通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七、展覽須知(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場地佈置:
   1、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局視覺藝術科協助之。
   2、佈展須於展出前1日完成;拆展於展覽結束之後1日完成,並
     將作品運回,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本局開放時間
     上午9時至下午5時作業。
   3、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4、佈置會場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
     槍、雙面膠等。
   5、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與本局共同負責。
   6、展覽室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二)宣傳事項:
   1、展出者如印製請柬、宣傳資料,其內容須經本局審查後,由展
     出者自費印製。
   2、展出者請於展覽前兩個月提供展出圖片、約300字展覽簡介
     ,供本局於藝文摺頁刊印及文化局網頁、網路美術館宣傳。
   3、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局視覺藝術科
     預約協調辦理。
  (三)接待及安全維護:
   1、展覽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錄製導覽MP3,
     並應注意禮貌態度,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2、展出者應依本局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局
     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3、展出內容如違背本局設立宗旨、展覽場地管理規則、違反善良
     風俗或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本局有權視情況暫停全部
     或部分展出。

八、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