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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地下室停車場使用規範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局本部地下室停車場(以
  下簡稱本停車場)之安全管理並維護車輛出入動線流暢,爰訂定本規
  範。


二、本停車場高度為二百二十公分,超高車輛請勿進入。

三、汽車進出本停車場,應以遙控器開關閘門。

四、車輛進出本停車場必須開大燈。


五、紅燈亮時,應讓駛出本停車場之車輛先行。

六、本停車場全面禁煙。

七、駕駛人離開車輛時,應先確認門窗是否上鎖,以防車輛或物品失竊毀
  損。


八、公務車及貴賓車位若發現未經准許停放之車輛,秘書室管理人員應先
  將該車輛拍照存證,並廣播請駕駛人迅速將車輛開離;如再次違反,
  應簽報行政處分。


九、停車場遙控器不得轉借他人或自行複製。

十、車輛進出本停車場,駕駛人應依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將車頭朝內
  或順向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


十一、本停車場內禁止漏油、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修理引擎及
   洗車。


十二、本停車場最高速限十公里,若因駕駛違規疏失而致他人財產或非財
   產上損害時,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十三、車輛啟動後應儘速駛離。

十四、本停車場內之照明設備為感應式設計,嚴禁隨意開啟。

十五、使用本停車場應注意維護清潔,不得隨意丟棄垃圾。

十六、駕駛人因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備)撞損,應立即通知秘書
   室並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