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處理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
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審議。
(二)關於本局及所屬機關轉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審議。
(三)其他有關本局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項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之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並
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指派本局及所屬機關主管兼任,並
遴聘熟諳法令或業務之社會公正人士之外聘委員一至三人組成。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委員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
缺或組成需調整變動,經報請機關首長核准重新聘派。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狀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依案件屬性,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提
供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小組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其決議執行事項由各相關單位或所屬
機關以本局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