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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文品質檢核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壹、目的:為加強公文處理暨流程管理情形,避免公文積壓,導正公文處
  理偏差情事,提升公文處理效能和落實公文管考制度。



貳、檢核對象:本局所屬各單位。


參、檢核小組:
  一、組成公文品質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檢核小組),就各單位公文收
        發作業、公文登錄、公文管制、公文格式、公文品質、公文時效
        等分項進行檢核評分,並提出審查意見(含優缺點及建議事項)
        。
  二、檢核小組成員: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綜理及督導小組業務;
        由服務科科長、稽核、秘書室主任、文書股股長,擔任檢核人員
        或依需要遴聘具行政經驗之專家學者參與檢核;服務科研考承辦
        員為幹事。



肆、檢核時間及方式:
  一、本局應每月定期及每年不定期辦理公文檢核。
  (一)定期公文檢核:
    服務科每月應定期實施公文時效管考、線上簽核目標達成率統計
    ,針對逾期、先存後辦等公文送請單位主管進行調卷分析,並將
    相關報表及資料於每月10日前提交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研考會得實地查證、核對資料。
  (二)不定期公文檢核:
    1、檢核小組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不定期公文檢核,總抽檢件數
      不得低於市府公文前一年度檢核總抽檢件數,即服務科應於
      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分別就上年度10-12月當年度1-3月
      、當年度4-6月、當年度7-9月之不同性質別公文(含四層決
           行公文)抽樣,並請各單位事先調閱,供檢核小組檢查。每
           次檢核公文總數以不逾40件為原則。
    2、服務科應將本年度之上半年及下半年之檢核成果分別於7月15
      日前及次年度1月15日前送交研考會。



伍、檢核重點:
  一、公文性質(或次性質)登錄錯誤(如將人民申請或陳情案件於公
        文管理系統中誤登為一般公文),或逕收來文未依規定加蓋收文
        日期編號或條碼,影響公文分類管制與時效統計者。
  二、公文一再改分、移文致明顯延誤辦理時效者。
  三、公文格式、結構、用語等內容正確性。
  四、應函復之公文,存查未函復;或先辦理存查嗣後另創文號發文;
        或將原來文號積壓並另創文號發文後再將原來文號存查銷案,規
        避管考稽催或降低發文使用日數者。
  五、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如會議、會勘、稽查完成後未即時簽
        辦會議、會勘、稽查紀錄等。
  六、預計不能依限辦結之公文依規定辦理展期或專案管制並如期辦理
        ,且展期申請資料完整。
  七、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陳情案件以「案」為單位實施全
        程管制。
  八、依據本局「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扣除申請人退補件
        時間後,整體公文辦理天數仍逾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人民
        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彙編」公告之限辦天數者。



陸、檢核項目:同市府發布之提升公文品質檢核評分表。

柒、檢核成果:
  一、檢核人員於檢核後10日內提出檢核結果。
  二、檢核成績依檢核評分表各項受檢項目計算,依檢核成績排列名次
        公告,評定成績等第如下:
      (一)優等: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
  三、檢核結果公文處理缺失輕微者予以錄案,作為下次檢核優先調卷
        之參考。
  四、檢核結果公文處理缺失情節重大,致人民權益受損、浪費公帑,
        或影響本機關行政效率者,另案簽處。
  五、公文品質檢核成果及檢查人員所提出應改進事項,經簽報後張貼
        於內網電子公布欄周知,引以為鑑。
  六、檢核人員所提出之應改進事項,受檢單位應於列管限期內回復。



捌、逾限辦理案件,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桃園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
  之「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規定辦理懲處。



玖、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