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加強公文處理暨流程管理情形,避免公文積壓,導正公文處
理偏差情事,提升公文處理效能和落實公文管考制度。
貳、檢核對象:本局所屬各單位。
參、檢核時間及方式:
一、定期檢核:
(一)組成定期公文品質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檢核小組),就各單
位公文收發作業、公文登錄、公文管制、公文格式、公文品
質、公文時效等分項進行檢核評分,並提出審查意見(含優
缺點及建議事項)。
(二)檢核小組成員: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綜理及督導小組業
務;由服務科科長、稽核、秘書室主任、文書股股長,擔任
檢核人員或依需要遴聘具行政經驗之專家學者參與檢核;委
員對於其所屬科室之檢核作業應予迴避;服務科研考承辦員
為幹事。
(三)於每年 2 月、 5 月、 8 月由檢核小組,分別就上年度
8-12 月及當年度 1 月、當年度 2-4 月、當年度 5-7
月之不同性質別公文(含四層決行公文)抽樣檢核,每次定
期檢核公文總數分別以 20 件、 40 件、 40 件為限,並由
服務科彙整公布內網,請各單位事先調閱,供檢核小組檢查
。
(四)檢核重點:
1、公文性質(或次性質)登錄錯誤(如將人民申請或陳情
案件於公文管理系統中誤登為一般公文),或逕收來文
未依規定加蓋收文日期編號或條碼,影響公文分類管制
與時效統計者。
2、公文一再改分、移文致明顯延誤辦理時效者。
3、公文格式、結構、用語等內容正確性。
4、應函復之公文,存查未函復;或先辦理存查嗣後另創文
號發文;或將原來文號積壓並另創文號發文後再將原來
文號存查銷案,規避管考稽催或降低發文使用日數者。
5、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如會議、會勘、稽查完成後
未即時簽辦會議、會勘、稽查紀錄等。
6、依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扣除申請人退
補件時間後,整體公文辦理天數仍逾越「本府人民申請
案件項目暨期限彙編」公告之限辦天數者。
(五)逾限辦理案件,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本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
點之「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規定辦理懲處。
二、檢核人員於檢核後10日內提出檢核結果。
肆、定期檢核項目:同本府發布之提升公文品質檢核評分表。
伍、檢核成果:
一、檢核成績依檢核評分表各項受檢項目計算,依檢核成績排列名次
公告。
二、檢核結果公文處理缺失輕微者予以錄案,作為下次檢核優先調卷
之參考。
三、檢核結果公文處理缺失情節重大,致人民權益受損、浪費公帑,
或影響本機關行政效率者,另案簽處。
四、公文品質檢核成果及檢查人員所提出應改進事項,經簽報後張貼
於內網電子公布欄周知,引以為鑑。
五、檢核人員所提出之應改進事項,受檢單位應於列管限期內回復。
陸、本計畫陳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