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助本府所屬公教人員解決住宅問題
及紓解急難,以安定生活、提振工作效能,特設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
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之管理及其資金之籌
集、運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本會業務之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購置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業務之策劃、執行及其他有關事項
。
(四)關於本會業務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業務之行政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常務委員三人,由本府財政
局、主計處、人事處首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常務委員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選定本府下列機關之簡任以上人員兼
任之: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教育局。
(三)本府社會局。
(四)本府勞動局。
(五)本府地政局。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
(七)本府法務處。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設下列各組辦理會務:
(一)行政組:辦理文書及行政作業等相關業務。
(二)財務組:辦理出納業務。
(三)主計組:辦理會計業務。
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均由召集人就本府內部遴選
適當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委員及各組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