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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為推廣本市視覺藝術活動,均衡地方文化資源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二)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非設籍於本市,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1、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2、曾獲本市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
   3、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事
     蹟。
  前項補助對象為弱勢者,優先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市為主題或在本市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出
     版等相關活動。
  (二)本市視覺藝術資源之發展、推廣、相關調查、研究及保存。
  (三)視覺藝術相關國際展覽、出版、交流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當年度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度一
     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當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
     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前項期間如有變動,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五、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二份,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
  (一)申請總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附件三)。
  (四)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附件四)。
  (五)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
  前項申請以郵寄方式送件者,以郵戳日期為準。

六、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
  進行複審。
  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七、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團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
  上限。
  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召開審查會就計畫主題與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
  、可執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提升本市視覺藝術發展及欣賞人口
  之效益性等項目綜合考量核定之。
  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尚需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視
  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且不得以團體名義為個人提出
  申請。
  同一計畫不論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提出申請,均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九、本要點補助項目含策展費、印刷費、講師費、佈卸展費、旅運費、設
  備場地費、餐點費、保險費、材料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
  者之行政管理費。

十、受補助者注意事項如下:
  (一)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補助金額千分之一數
     量之出版品予本局。
  (二)受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出版品上列本局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
     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研習、演講及開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
     ,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一、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辦
   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光碟各二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僅需檢附本局補助部分)。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前項成果資料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須補正情事,即可辦理經費撥
   款及核銷。撥款及核銷方式依本局之規定辦理。

十二、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桃園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使
   用、重製權利。

十三、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
   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
   執行狀況之報告。
   本局得就補助案件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審查委員或
   相關人員參與評鑑。
   前項查驗及評鑑結果,得列為本局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依據。

十五、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
   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

十六、申請人之同一活動計畫內相同項目如已向本府所屬機關申請補助並
   經核准者,不予補助。

十七、補助案件如經本局認定有訂定協議之必要,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並
   執行。

十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廢止
   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
      事。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未經本局核准。
   (三)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
      。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九、受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其辦
   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二十、計畫內容具時效性或對本市視覺藝術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者,得
   不受本要點申請時間及補助金額之限制,由本局另案審查並簽報本
   市市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