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昇市民生活品
質,推動市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對象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文化事業機構及相關經紀公司
、文教基金會、各級學校與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及年滿
二十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兩年內曾受文化局及本中心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
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中心規定。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有前案逾期未結。
4、政黨活動。
5、非於本中心所轄場地(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及桃園陽
光劇場)辦理之演藝活動。
6、其他特殊情形,經本中心認定不宜受理者。
三、補助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以每年一月申請隔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七月申請隔年
七月至十二月為原則,實際日期以機關公告為準。
(二)申請單位應依本中心場地使用相關規定,先行辦理檔期及場地登
記。
(三)檢附下列文件( A4 尺寸、一式三份):
1、申請書(詳附件)。
2、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並請註明演出日期、地點。
3、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4、以個人名義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五、審查方式
(一)審查時間:於截止收件後兩個月內召開審查會。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審查會。
(二)審查作業: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中心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
件一覽表,供複審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
,得由本中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
棄。
2、複審:由本中心組成並召開審查委員會辦理複審。
(三)為提升本市藝文風氣並扶植演藝團隊永續發展,凡計畫內提出下
列活動者,得提高補助額度:
1、規劃推廣講座及工作坊等活動。
2、售票性質演出、並針對特定觀眾族群(例如學生)規劃購票
優惠方案。
(四)申請案件內容對本市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
,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由本中心採專案審查,並依程序簽報
補助額度。
六、審查委員會組成
(一)由本中心聘請音樂、戲劇(曲)、舞蹈或民俗技藝等創作展演、
藝術行政、經營管理、藝術行銷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七至九人
組成審查委員會。
(二)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本中心審酌上述資格提出建議名單,正式
聘任,任期一年。
(三)審查委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與申請者或團隊負責人
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七、審查會議及相關行政程序結束後,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如下:
(一)補助演出經費。
(二)免收場地使用費(不含空調、清潔及相關費用)。
(三)優先提供檔期,不予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中心補助,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
藝文採購及相關規定辦理,並受本中心之監督。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或發票,連同
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函送本中心辦理請款及結案,本中心完
成審核後以公文檢還原始憑證。十二月演出者需於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結案與核銷,逾期且未事先獲本中心同意核備者,
視同放棄,本中心將撤銷補助資格。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善盡保管憑證之責,
保存年限以六年為原則;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補助核銷以執行演出活動之支出為原則,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工
作人員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及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獲補助之團體或個人,需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九、考核及評鑑
(一)獲本中心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
後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本
中心核備。
(二)獲補助單位應敘明理由,並函報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演出檔
期或節目,惟本中心保留調整團隊檔期之權利。
(三)入選團隊應填列本中心提供之團隊自評表並於演出後擲回本中心
,作為補助考核之參考資料。
(四)本中心設計考評表,由舞臺監督及前台經理填列,進行補助考核
。
(五)本中心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
行狀況之報告。
(六)本中心得邀集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補助案之執行
、成果效益等事項。
(七)本中心得要求獲補助單位提供演出票券供委員評鑑或其他用途,
並以五張為限。
(八)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中
心為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
二週前通知本中心。辦理宣傳推廣活動有成效者,本中心將列為
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九)核予補助演出經費及免收場地使用費之索票演出,每場須提供演
出場地座位數四分之一以上數量票券於本中心供民眾索取。自製
票券應載明觀眾注意事項,票券印製數量及設計稿應經本中心同
意。為確保觀眾安全及演出秩序,受補助單位應管控演出進場人
數,並禁止溢發票券。
十、補助之放棄及撤銷
(一)放棄:有下列情事者視同放棄,並依情節不同處分如下:
1、核定補助後未依函告期限擲回回條者,視同放棄補助。
2、核定補助並繳交回條確認檔期登記後,未於登記使用日二週
前繳交應繳之規費,經本中心函知仍未補繳者,視同放棄補
助,並取消申請補助資格一年。
3、核定補助並繳交回條確認檔期登記後,因故需放棄演出者,
應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函請放棄;申請人如無不可抗力及非
可歸責之情事且未於前開期限前函請放棄,取消申請補助資
格一年。
4、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演出無法執行,亦無法於登記
使用日二週前函請放棄,經本中心認定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
,得由本中心發函同意其免備文放棄補助。
(二)撤銷:
1、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得撤銷原核准補助、追回
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視情節於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1)申請資料不實。
(2)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等成效不佳情事。
(3)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4)演出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或因故無法履行情節重大。
(5)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6)未經本中心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7)違背法令之行為。
(8)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補助之情事。
2、補助一經撤銷,經本中心通知申請人即應繳回補助款,不履
行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