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提供離島民眾貼心便捷的服務,將經常申辦之稅務案件,透過雙方
機關現場輔導民眾使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視訊服務、代收
代轉(送)及地方稅全功能櫃臺跨機關作業系統等方式辦理,節省民眾
往返奔波送件取證之交通時間及費用,提升便民服務效能。
貳、實施機關
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含分局)
二、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參、服務對象
房屋、土地坐落或車輛設籍於桃園市或澎湖縣者。
肆、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如附表1。
伍、服務時間
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下午5時。
二、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
分。
陸、聯絡窗口
雙方機關聯絡窗口如(附表2),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對方機關。
柒、作業方式
一、線上申辦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須用憑證之項目:
1.有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線上申辦。
2.無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輔導民眾以「三、代收代
轉(送)」方式辦理。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免用憑證之項目:由受理機關輔導民眾
線上填載,並請民眾確認後送出資料,如有應檢附資料之
申請項目,請提醒民眾於規定期限內寄送權責機關。
(三)於輔導民眾線上申辦後,將案件編號畫面列印交予民眾,
並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3)或「線上申辦輔導案
件登記表」(附表3-1),以利民眾日後查詢申辦進度及雙方
機關統計績效。
二、視訊服務
(一)申辦方式:民眾填寫視訊服務案件申請書(附表4)或視
訊發速特服務申請書(附表4-1)及提示應備證件,由受
理機關確認身分後,以視訊與權責機關服務人員通訊,經
權責機關查驗無誤後,辦理更址事宜,受理機關並應將有
關資料函送權責機關。
(二)應備證件:
1.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3.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授權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4)繼承人委託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申請時,另需加附與
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
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4.申請人非屬自然人時須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
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
註具
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5.提供影本資料者,應於文件上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三)資料移送及歸檔:受理機關應於受理當日或次日將申請書
傳真權責機關辦理繳款書地址變更事宜,並影印1份,於
次月10日前,以公文掛號寄送權責機關辦理後續有關事宜
。
三、代收代轉(送)
(一)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案件由受理機關加蓋「代收代轉(
送)聯合服務章」,於當日或次日將申報書及所附資料正本
,以一申報案一函方式函轉權責機關。
(二)其餘申辦案件經受理機關檢視或輔導民眾填寫申請書,並
核對聯絡方式,依一般公文處理時限以一申請案一函方式
函轉權責機關辦理。
(三)收件人應辦理事項:
1.收件後應開立收文收據(收據)交民眾收執。
2.填載「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3)或代收代送案件登記
表(附表3-2),以利統計績效。
(四)申報(請)案件收件日期以受理機關收受日期為準。
四、地方稅全功能櫃臺跨機關作業系統
各服務項目之申請人、應備證件及作業方式,依地方稅稽徵機關
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捌、本要點受理事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