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本市文化創意產業,提升
產值潛能及競爭力,促進地方文創品牌建立或加值應用,發揮地方文
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中華民國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具備市場產值
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以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優先補
助。
三、申請本補助,其應以本市為主題;內容應與桃園人、事、史、地、物
有關或整體計畫重心為本市文創相關活動,並就以下類型擇一申請:
(一)文創複合空間:以文創角度發揮在地特色,且具潛力發展成為
民間微型文化中心者。如獨立書店、小型藝文空間,作為原創
作品發表、行銷之據點。
(二)地方工藝產業:地方工藝創作或設計產業之品牌建立或市場加
值應用。
(三)創新設計產業:符合桃園特色之文化創意創作及開發市場加值
應用,並有益於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及配合本局政策所需者
。如:配合本局所屬館舍及城市故事館、文化節慶活動等主題
創作發展者。
四、申請補助應於本局公告徵件日期起四十五日內,檢具以下資料提出: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證明文件。(如附表二)
(三)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如附表三)
(四)個人資料運用聲明及同意書。(如附表四)
(五)計畫書。(如附表五)
前項申請資料及附件,除經申請者檢附足額郵資與寄件資訊向本局申
請,原則不予返還。
五、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格及文件齊備不符合本要點
規定者。
(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本局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
、約定或條件之紀錄、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
重大情事。
(三)計畫內容作為學校課程、取得學位、學術升等之用,或為機關
、學校、政黨與其所屬單位主辦、承辦之活動計畫。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公司淨值為負值。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不宜受理。
前項第一款文件不全,而其情形得補正者,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由本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府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辦理審查,其項目如下:
(一)研發生產:文創商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創意豐
富度、可量產程度及附加價值等。
(二)品牌行銷:品牌知名度、品牌效益、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
定位與品牌推廣行銷策略等。
(三)效益及成果: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
等。
(四)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與人力配置等。
(五)經營管理實績:得獎紀錄、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
等。
(六)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複審原則採書面審查。但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至現場陳述。
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核
定內容修正計畫,並函送修正計畫書予本局備查。未依規定修正者,
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七、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補助範圍以從事文化創意產
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等經費為限;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用
、常態人事費用、行政管理費、房租、建築物修繕及購置耐用年限在
二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基本營運經費不予補助。但計
畫所需之房租費用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編列自籌款,公部門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成本二
分之一為原則。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申
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
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未能於期限內如
期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來函敘明理由,並向本局申請並更
、展延或撤回,經本局同意後,方得為之。但有不可規責申請人或不
可抗力因素無法先行函報本局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變更、展延或撤回如係因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所致者,本
局得列入紀錄,作為下次補助審核之參考。
九、本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撥付予受補助者,各期撥款條件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者應自本局核定日起三十個日曆天內繳交第
一期修正計畫書,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之百分之三
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者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繳交
結案文件,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檢附發票(或
領據)辦理補助款餘款撥付事宜。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結案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
1、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資料(含光碟)一式三份。
2、第二期款領據(或發票)一份。
3、全案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一份,但以發票請款者得以影本代之。
4、所得扣繳歸戶切結書一份。
十、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
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經費結報時,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應列明所有補助機關及實際補助金
額;經費結算後,如補助款尚有結餘應依比例辦理繳回。
十一、本要點補助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由受補助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扣繳及申報事宜。
十二、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事先報備並
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機關,並配合參與本局之整體宣導
、推廣與行銷活動。
活動相關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擇適當處標示「
廣告」字樣,並加註「指導機關:桃園市政府,補助機關:桃園市
政府文化局」等字樣。
十三、受補助者辦理研習、講座、會議、工作坊等相關活動,應為參與之
工作人員辦理各項保險。
十四、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不定期進行書面或派員實地查驗,並實施必
要之考核,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與比對補助經費運用之合理性。必
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十五、受補助者執行成果相關著作權應無償提供本局運用於市政宣導等非
營利使用。
計畫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並於
計畫內容清楚說明授權項目,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
補助。
為公益宣傳推廣之目的,受補助者應與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使
用,並簽署授權書送交本局。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受
補助者自行負責。如本局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
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
金,且三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十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
,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未經本局核准,擅自並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
(四)逾期核銷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符合前項情形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對申請者之補助一年至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