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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桃園縣政府民
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發揚中華文化及傳承儒家思想、並配合維護
古蹟、觀光發展等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本所置課員、辦事員。 
 
第 5 條
本所會計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所人事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 7 條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課員。 
二、辦事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