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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於各鄉(鎮、市)各設一戶政事務所
,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第 3 條
各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第 4 條
各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戶籍登記及行政事項(含戶口名簿印製及法令解釋與請釋及宣導
    )。
二、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原住民身分登記。
三、門牌、國籍業務、自然人憑證核發。
四、各項人口統計報表及資料提供編審。
五、戶役政資訊系統策劃、執行及連結。
六、戶政業務督導及考核、戶政人員教育訓練。
七、戶政員額編制調整事項。
八、配合選舉、役政業務。
九、其他戶政相關業務。 

第 5 條
各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得置秘書,襄理所務;二十人以上
者,得分設二課以上辦理業務,最多不得超過五課。 

第 6 條
各戶政事務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戶籍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各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各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各戶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各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戶政事務所擬訂
,報本局核定;丙表由各戶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