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於納入收費管理之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但
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4 條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費率種類及計費方式如附表。
前項附表之適用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本府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並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
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
前項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費率最高不得超過甲種費率、最低不得少於己
種費率。
專用停車位之費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但不得超過甲種費率之三倍。

第 6 條
本府得依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使用情形及所在地區停車需求
,每二年調查檢討一次;如收費時間內平均車位使用率高於百分之六十或
低於百分之三十,得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種類或變更其計費時區,並應公
告之。

第 7 條
受託經營停車場之業者應依前條公告提高或降低其費率種類或變更其計費
時區。
前項業者得依實際需要採折扣或降低方式計費。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