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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桃園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教育處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政府補助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應納入縣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