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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動設施課:運動設施規劃、營運管理、輔導民間運動設施、場地器
    材管理、場地租借、興建場館設施工程、場館空調電器等維修保養、
    民間運動場地查核輔導等事項。
二、競技運動課:體育競技、統籌申辦國際賽會、研究發展考核、體育運
    動綜合計畫、體育產業發展、城市體育交流及優秀運動人才培訓等事
    項。
三、全民運動課:全民運動推廣、辦理體育研習訓練與宣導、體能檢測、
    運動諮商、志工招募、文書印籍、收發文、檔案管理、財產管理、採
    購、營繕出納等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專員、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處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
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