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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桃園縣政府,掌理警政實施
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之指揮、監督。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
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設備標準、分駐(派出)
    所設立及裁併、妨害風化(俗)行為取締及職務協助事項。
二、保安民防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
    遊行許可、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
    動防處、協助軍事動員、民防組訓、防護、民防團隊督導、災害通報
    與秩序維護及其他有關保安、民防事項。
三、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學術倡導、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及其他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四、戶口科: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及其他有關戶口查尋事項。
五、外事科:外國團體安全維護、駐華使領館與官員保護、外賓安全維護
    、歸國華僑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書核發、協
    辦移民署派出單位陸務工作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六、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
    後勤事項。
七、秘書室: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
    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八、督察室:受理申訴、勤務督導、考核、教育輔導、員警風紀維護、違
    法違紀查處、傷殘死亡慰問救助、改善員警服務態度、特種勤務警衛
    與首長警衛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九、保防室:機密保護、防制滲透、保防教育、社會治安調查、危害國家
    安全線索發掘與偵處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十、法制室:警政法規之研究、審查、整理、編纂、諮詢、宣導、講習與
    國家賠償事件及其他有關法規研議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室:新聞發布、新聞資料蒐集處理、民意機關、大眾傳播
      媒體與公益社團之聯繫、警政措施宣導、為民服務及其他公關業務
      事項。
十二、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
      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三、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
      狀況之控制、一一O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四、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採證、證物處理、鑑驗、管制,刑事
      鑑識教育訓練,刑事鑑識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事項。
十五、民防管制中心:防情業(勤)務規劃、執行、演(訓)練及防情通訊設
      備、遙控警報系統管理等事項。
本局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刑事鑑識中心辦理現場勘察人員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秘書、專員、技
正、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技士、巡官、巡佐、警務佐、技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警
察隊及婦幼警察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督察長。
五、科長。
六、室、中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桃園縣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桃園縣政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