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內政部所訂「建築物使用類
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符合附表規定者,得免辦變更使
用執照。但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第 4 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應分別
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建築物外牆變更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一、外牆表面粉刷或外飾材料變更,惟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外牆面開口變更,且不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之相
  關規定。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